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选举办法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,保护协会的合法权益,发挥行业协会的作业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以及《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当前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由电梯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组成,实行会员制,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;根据章程的规定,会员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第三条理事会(以下简称理事会)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(以下简称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),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组成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四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组成。
第二章选举机构
第五条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,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组成,常务理事列席领导小组工作会议。其主要职责是,向理事会推荐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候选人名单,经理事会研究决定,正式产生一届会员大会的各候选人名单。
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正式产生一届会员大会的各候选人名单。
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负责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:
2、向理事会提交候选人名单供理事会提名。
3、根据理事会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印刷选票。
4、组织选举、公布选举纪律和注意事项。
5、负责组织投票、唱票、记票、监票等工作。
6、公布选举结果。
第三章候选人条件
第六条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:
1、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协会章程、行规、行约、无严重违纪违规行为。
2、完成协会布置的工作,按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。
3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,按时足额缴纳会费。
4、在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。
第七条理事单位候选人除具备会员代表条件外,尚应具备以下条件:
1、积极参与综合社会信用评价,在同类企业中,经济实力、管理水平处于领先水平,具有行业影响力。
第八条常务理事会候选人除应具备理事单位候选人条件外,尚应具备以下条件:
1、在本市各类企业中,经济实力、管理水平处于先进水平。
2、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。
第九条会长、副会长单位候选人除应具备常务理事候选人条件外,尚应具备以下条件
第四章提名
第十一条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秘书长、会员代表的选举名额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会章程规定,结合实际情况确定。
第十二条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候选人、必须书面申请方能取得提名条件。
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名额不超过会员总数的60%,实际选举 名。
第十四条理事单位名额不超过会员总数的40%,实际选举 名。
第十五条常务理事的实际选举,名。
第十六条会长的实际选举分别为1名
第十七条副会长的实际选举分别为2名。
第十八条秘书长由新任的会长提名。
第十九条理事实际选举名。
第五章选举
第二十条选举由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。选举方式:会员代表、理事采用会员大会举手表决的方式等额选举产生: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。秘书长经理事会表决后聘任。
第二十一条选举程序
一、会员代表、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名名单,广泛征求意见,并做好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。
二、公布选举办法,确定唱票、记票、监票人、并设总监人一名。
三、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举手表决的方式,选举会员代表、理事。
四、发选票。
五、投票选举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。
六、理事会投票选举新一届秘书处秘书长。
七、总监票人公布投票选举结果。
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:
一、会员大会必须过半数会员参加方能举行。
二、会员代表、理事的选举,必须出席大会1/2以上会员通过方能生效。
三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的选举必须经出席大会2/3以上的会员投票赞成方能生效。
四、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。
五、常务理事的选举必须经出席理事会1/2以上理事投票赞成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第一轮选举未能产生当选者,应组织新一轮选举选出当选者,否则缺位待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