会员缴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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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秦皇岛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协会”)的功能和作用,加强本协会会费的收取和管理,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,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,促进行业及协会自身健康,根据《河北省行业协会条例》及《秦皇岛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按本办法交纳会费是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。

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,并定期向本协会理事会报告。

第四条本协会每年依据章程向会员收取年度会费。会费标准如下:

会长单位   10000元/年   

副会长单位: 5000元/年

理事单位:   3000元/年

会员单位:   1000元/年

个人会员   500元/年

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在每年1015日前按规定缴纳会费。特殊情况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,经协会同意后可以适当推后缴纳。在当年12月31日前仍未足额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六条 新加入的会员单位,自本协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;退会的会员,当年会费已缴纳的,会费不予退还。

第七条 缴纳会费是为了履行会员义务,支持协会正常开展工作,会员自愿多缴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。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,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可以减少或免缴

第八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时,使用国家财政部监制、民政部统一印刷的“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。”

第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册 ,严格按照规定收取、支出会费和编制财务报表。

第十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须符合章程相关规定,并根据捐赠人、资助人的意愿掌握使用期限、方式和用途,并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有关情况。

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,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社会事业”的原则,须用于符合社团宗旨的业务活动,支付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,不得挪作他用。

第十 本协会的会费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。协会每年向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的收支和结算情况。同时提出下年度的预算,并在年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,接受监督。

第十 本办法经2023831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 本办法自本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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